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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史 卷四十六(1/2)

宋濂、王禕等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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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食貨一《洪範》八政,食為首而貨次之,蓋食貨者養生之源也。民非食貨則無以為生,國非食貨則無以為用。是以古之善治其國者,不能無取於民,亦未嘗過取於民,其大要在乎量入為出而已。《傳》曰:“生財有大道,生之者眾,食之者寡,為之者疾,用之者舒。”此先王理財之道也。後世則不然,以漢、唐、宋觀之,當其立國之初,亦頗有成法,及數傳之後,驕侈生焉,往往取之無度,用之無節。於是漢有告緡、算舟車之令,唐有借商、税間架之法,宋有經、總制二錢,皆掊民以充國,卒之民困而國亡,可嘆也已。

元初,取民未有定製。及世祖立法,一本於寬。其用之也,於宗戚則有歲賜,於凶荒則有賑恤,大率以親親愛民為重,而尤惓藐於農桑一事,可謂知理財之本者矣。世祖嘗語中書省臣曰:“凡賜與雖有朕命,中書其斟酌之。”成宗亦嘗謂丞相完澤等曰:“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?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?其會計以聞。”完澤對曰:“歲入之數,金一萬九千兩,銀六萬兩,鈔三百六十萬錠,然猶不足於用,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矣。自今敢以節用為請。”帝嘉納焉。世稱元之治以至元、大德為首者,蓋以此。

自時厥後,國用浸廣。除税糧、科差二者之外,凡課之入,增月益。至於天曆之際,視至元、大德之數,蓋增二十倍矣,而朝廷未嘗有一之蓄,則以其不能量入為出故也。雖然,前代告緡、借商、經總等制,元皆無之,亦可謂寬矣。其能兼有四海,傳及百年者,有以也夫。故仿前史之法,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:一曰經理,二曰農桑,三曰税糧,四曰科差,五曰海運,六曰鈔法,七曰歲課,八曰鹽法,九曰茶法,十曰酒醋課,十有一曰商税,十有二曰市舶,十有三曰額外課,十有四曰歲賜,十有五曰俸秩,十有六曰常平義倉,十有七曰惠民藥局,十有八曰市糴,十有九曰賑恤,具著於篇,作《食貨志》。

經理經界廢而後有經理,魯之履畝,漢之核田,皆其制也。夫民之強者田多而税少,弱者產去而税存,非經理固無以去其害;然經理之制,苟有不善,則其害又將有甚焉者矣。

仁宗延祐元年,平章章閭言:“經理大事,世祖已嘗行之,但其間欺隱尚多,未能盡實。以田為荒地者有之,懼差而析户者有之,富民買貧民田而仍其舊名輸税者亦有之。由是歲入不增,小民告病。若行經理之法,俾有田之家,及各位下、寺觀、學校、財賦等田,一切從實自首,庶幾税入無隱,差徭亦均。”於是遣官經理。以章閭等往江浙,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,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,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鎮遏,樞密院以軍防護焉。

其法先期揭榜示民,限四十,以其家所有田,自實於官。或以為荒,以田為蕩,或隱佔逃亡之產,或盜官田為民田,指民田為官田,及僧道以田作弊者,並許諸人首告。十畝以下,其田主及管幹佃户皆杖七十七。二十畝以下,加一等。一百畝以下,一百七;以上,竄北邊,所隱田沒官。郡縣正官不為查勘,致有漏者,量事論罪,重者除名。此其大略也。

然期限猝迫,貪刻用事,富民黠吏,並緣為,以無為有,虛具於籍者,往往有之。於是人不聊生,盜賊並起,其弊反有甚於前者。仁宗知之,明年,遂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。二年,時汴梁路總管塔海亦言其弊,於是命河南自實田,自延祐五年為始,每畝止科其半,汴梁路凡減二十二萬餘石。至泰定、天曆之初,又盡革虛增之數,民始獲安。今取其數之可考者,列於後雲:河南省,總計官民荒田一百一十八萬七百六十九頃。

江西省,總計官民荒田四十七萬四千六百九十三頃。

江浙省,總計官民荒田九十九萬五千八十一頃。

農桑農桑,王政之本也。太祖起朔方,其俗不待蠶而衣,不待耕而食,初無所事焉。世祖即位之初,首詔天下,國以民為本,民以衣食為本,衣食以農桑為本。於是頒《農桑輯要》之書於民,俾民崇本抑末。其睿見英識,與古先帝王無異,豈遼、金所能比哉?

中統元年,命各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,充隨處勸農官。二年,立勸農司,以陳邃、崔斌等八人為使。至元七年,立司農司,以左丞張文謙為卿。司農司之設,專掌農桑水利。仍分佈勸農官及知水利者,巡行郡邑,察舉勤惰。所在牧民長官提點農事,歲終第其成否,轉申司農司及户部,秩滿之,注於解由,户部照之,以為殿最。又命提刑按察司加體察焉。其法可謂至矣。

是年,又頒農桑之制一十四條,條多不能盡載,載其所可法者:縣邑所屬村疃,凡五十家立一社,擇高年曉農事者一人為之長。增至百家者,別設長一員。不及五十家者,與近村合為一社。地遠人稀,不能相合,各自為社者聽。其合為社者,仍擇數村之中,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民為事。凡種田者,立牌橛于田側,書某社某人於其上,社長以時點視勸誡。不率教者,籍其姓名,以授提點官責之。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,亦然。仍大書其所犯於門,俟其改過自新乃毀,如終歲不改,罰其代充本社伕役。社中有疾病兇喪之家不能耕種者,眾為合力助之。一社之中災病多者,兩社助之。凡為長者,復其身,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。農桑之術,以備旱暵為先。凡河渠之利,委本處正官一員,以時浚治。或民力不足者,提舉河渠官相其輕重,官為導之。地高水不能上者,命造水車。貧不能造者,官具材木給之。俟秋成之後,驗使水之家,俾均輸其直。田無水者鑿井,井深不能得水者,聽種區田。其有水田者,不必區種。仍以區田之法,散諸農民。種植之制,每丁歲種桑棗二十株。土不宜者,聽種榆柳等,其數亦如之。種雜果者,每丁十株,皆以生成為數,願多種者聽。其無地及有疾者不與。所在官司申報不實者,罪之。仍令各社布種苜蓿,以防饑年。近水之家,又許鑿池養魚並鵝鴨之數,及種蒔蓮藕、雞頭、菱角、蒲葦等,以助衣食。凡荒閒之地,悉以付民,先給貧者,次及餘户。每年十月,令州縣正官一員,巡視境內,有蟲蝗遺子之地,多方設法除之。其用心周悉若此,亦仁矣哉!

九年,命勸農官舉察勤惰。於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,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。自是每歲申明其制。十年,令探馬赤隨處入社,與編民等。二十五年,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。二十八年,頒農桑雜令。是年,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,罷其親行之制,命止移文諭之。二十九年,以勸農司併入各道肅政廉訪司,增僉事二員,兼察農事。是年八月,又命提調農桑官帳冊有差者,驗數罰俸。故終世祖之世,家給人足。天下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二百八十一,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萬四千三百三十七,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。

成宗大德元年,罷妨農之役。十一年,申擾農之,力田者有賞,遊惰者有罰,縱畜牧損禾稼桑棗者,責其償而後罪之。由是大德之治,幾於至元。然旱暵霖雨之災迭見,飢毀荐臻,民之移失業者亦已多矣。

武宗至大二年,淮西廉訪僉事苗好謙獻種蒔之法。其説分農民為三等,上户地一十畝,中户五畝,下户二畝或一畝,皆築垣牆圍之,以時收採桑椹,依法種植。武宗善而行之。其法出《齊民要術》等書,茲不備錄。三年,申命大司農總挈天下農政,修明勸課之令,除牧養之地,其餘聽民秋耕。

仁宗皇慶二年,復申秋耕之令,惟大都等五路許耕其半。蓋秋耕之利,掩陽氣於地中,蝗蝻遺種皆為所曝死,次年所種,必盛於常禾也。延祐三年,以好謙所至,植桑皆有成效,於是風示諸道,命以為式。是年十一月,令各社出地,共蒔桑苗,以社長領之,分給各社。四年,又以社桑分給不便,令民各畦種之。法雖屢變,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,大率視為具文而已。五年,大司農司臣言:“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,書於冊者,類多不實。”觀此,則惰於勸課者,又不獨有司為然也。致和之後,莫不申明農桑之令。天曆二年,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內丘何主簿等凡六人,惰官濮陽裴縣尹等凡四人。其可考者,蓋止於此雲。

税糧元之取民,大率以唐為法。其取於內郡者,曰丁税,曰地税,此仿唐之租庸調也。取於江南者,曰秋税,曰夏税,此仿唐之兩税也。

丁税、地税之法,自太宗始行之。初,太宗每户科粟二石,後又以兵食不足,增為四石。至丙申年,乃定科徵之法,令諸路驗民户成丁之數,每丁歲科粟一石,驅丁五升,新户丁驅各半之,老幼不與。其間有耕種者,或驗其牛具之數,或驗其土地之等徵焉。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納地税,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納丁税。工匠僧道驗地,官吏商賈驗丁。虛配不實者杖七十,徒二年。仍命歲書其數於冊,由課税所申省以聞,違者各杖一百。逮及世祖,申明舊制,於是輸納之期、收受之式、關防之、會計之法,莫不備焉。

中統二年,遠倉之糧,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,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,或民户赴河倉輸納者,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。五年,詔僧、道、也裏可温、答失蠻、儒人凡種田者,白地每畝輸税三升,水地每畝五升。軍、站户除地四頃免税,餘悉徵之。至元三年,詔窵户種田他所者,其丁税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,地税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。漫散之户逃於河南等路者,依見居民户納税。八年,又定西夏中興路、西寧州、兀剌海三處之税,其數與前僧道同。

十七年,遂命户部大定諸例:全科户丁税,每丁粟三石,驅丁粟一石,地税每畝粟三升。減半科户丁税,每丁粟一石。新收參户,第一年五斗,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,第四年一石五斗,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,第六年入丁税。協濟户丁税,每丁粟一石,地税每畝粟三升。隨路近倉輸粟,遠倉每粟一石,折納輕齎鈔二兩。富户輸遠倉,下户輸近倉,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,每石帶納鼠耗三升,分例四升。凡糧到倉,以時收受,出給朱錢。權勢之徒結攬税石者罪之,仍令倍輸其數。倉官、攢典、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,並置諸法。輸納之期,分為三限:初限十月,中限十一月,末限十二月。違者,初犯笞四十,再犯杖八十。成宗大德六年,申明税糧條例,復定上都、河間輸納之期:上都,初限次年五月,中限六月,末限七月。河間,初限九月,中限十月,末限十一月。

秋税、夏税之法,行於江南。初,世祖平宋時,除江東、浙西,其餘獨徵秋税而已。至元十九年,用姚元之請,命江南税糧依宋舊例,折輸綿絹雜物。是年二月,又用耿左丞言,令輸米三之一,餘並人鈔以折焉。以七百萬錠為率,歲得羨鈔十四萬錠。其輸米者,止用宋鬥斛,蓋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。二十八年,又命江淮寺觀田,宋舊有者免租,續置者輸税,其法亦可謂寬矣。

成宗元貞二年,始定徵江南夏税之制。於是秋税止命輸租,夏税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。其所輸之數,視糧以為差。糧一石或輸鈔三貫、二貫、一貫,或一貫五百文、一貫七百文。輸三貫者,若江浙省婺州等路、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。輸二貫者,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。輸一貫五百文者,若江浙省紹興路、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。皆因其地利之宜,人民之眾,酌其中數而取之。其折輸之物,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,獨湖廣則異於是。初,阿里海牙克湖廣時,罷宋夏税,依中原例,改科門攤,每户一貫二錢,蓋視夏税增鈔五萬餘錠矣。大德二年,宣張國紀請科夏税,於是湖、湘重罹其害。俄詔罷之。三年,又改門攤為夏税而並徵之,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,視江浙、江西為差重雲。其在官之田,許民佃種輸租。江北、兩淮等處荒閒之地,第三年始輸。大德四年,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,令第四年納税。凡官田,夏税皆不科。

泰定之初,又有所謂助役糧者。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頃之上者,於所輸税外,每頃量出助役之田,具書於冊,里正以次掌之,歲收其入,以助充役之費。凡寺觀田,除宋舊額,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。民賴以不困,因並著於此雲。

天下歲入糧數,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。

腹裏,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。

行省,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。

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。

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。

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。

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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